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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车辆构成犯罪领刑

发布时间:2020-02-27 13:10:41 阅读: 来源:滤料厂家

讯 2014年9月中旬,罗某入住舒城县某宾馆期间,因琐事与该宾馆经营者李某产生矛盾,怀恨在心,遂邀约被告人桑某某等乘车来到该宾馆附近,伺机毁损意图报复。9月21日凌晨3时许,罗某、桑某某携带钢管,戴上帽子、口罩、手套,来到该宾馆院内,对李某轿车玻璃等处进砸。

一周后,罗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7日,桑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桑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就车辆损失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对俩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桑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桑某某被邀约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告人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罗某 、桑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官提示:公民在遇到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打架斗殴、毁坏他人财物等不理智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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