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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申诉举报当下重拳

发布时间:2020-07-13 19:47:12 阅读: 来源:滤料厂家

■ 半月谈记者 郭立

如今,市场发达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申诉举报也泛滥起来。近年,重庆市巫山县工商局受理了真假长城牌润滑油、蓝剑啤酒、芙蓉王烟及销售毒鸡蛋等申诉举报案件。然而,经过调查,这些举报完全与事实不符,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还浪费了工商部门大量的人、财、物等公共行政资源。(《半月谈内部版》2011年第2期)

综观这些案件,恶意申诉举报无外乎四种类型。一是部分经销商或代理商为了实现垄断经营,对于零售商从其他渠道购得的同种商品,以假冒产品为由进行恶意举报。二是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进行的恶意举报。三是消费者为欺诈经营者而进行恶意举报。四是举报者与经营者之间有个人恩怨,为泄私愤而恶意举报。

一个巴掌拍不响。恶意申诉举报者之所以敢捏造事实、颠倒黑白,乃是抓住了被举报者和社会的软肋,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被举报者息事宁人的态度,反过来也纵容了那些恶意举报者。加之举报者动辄以“媒体曝光”为要挟,而部分媒体不辨是非地“抢新闻”,又有意无意地成了举报者索取不正当利益的筹码。

另一方面,恶意申诉举报事件的泛滥,对工商执法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越来越重视,群众对工商部门执法维权的信任度日渐提升。个别人员就抓着空子借机进行恶意申诉举报,将工商执法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受理,较高的执法成本劳民伤财,而且有可能中了举报者的“圈套”;如果不受理,或处理不当,就会授人以“行政不作为、办案不力”的话柄。

追根溯源,还是在于法律上的漏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给恶意申诉举报提供了可乘之机。这部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力度很大,但对消费者不如实举报却没有约束力。有专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八章五十五条全都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义务的,没有一条是关于消费者义务的,消费者的诉求很容易得到法律的认同。

名不正,则言不顺。若要对恶意申诉举报行为下“重拳”,就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恶意申诉举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处理恶意申诉举报的工作规程。在查实恶意申诉举报后,及时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有关部门应当敢于对这些恶意申诉举报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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